***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合同模版
工资低,不让兼职,是否会增加离职率呢?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吗?
随着社会发展,工资低找第二职业不靠谱,没有精力,以后随着现代化发展,机器人会慢慢取代,以后的日子会更加艰难,现在马云在打造无人酒店,和无人超市,刘强东在打造无人饭店,以后盖房子3d打印一天一栋房子,未来可想而之会有很多人失业。
感谢邀约!首先,我们需要明白自己的工作性质,有的工作应为性质原因是不允许***的,而大部分工作一般都是可以***。
1.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
3.***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4.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但劳动者的***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满足上述几个条件,那么我建议是可以***。但是,当***会对你自己,以及所在的公司有一定的影响,那么最好是不要***为好。
具体细节,可以查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对劳动者***行为的处理,主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在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可见,***行为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提。从事***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这样会不会导致离职率变高,这一点需要看是什么样的情况:
1.如果公司工资低,但是公司在起步阶段,公司以后得发展潜力还很大,那么离职率不会变高。反之,离职率自然会变高。
2.如果公司里工资虽然低,但是能学到独到的技术,工作环境也很好,同事之间关系也相当融洽。那么,这样的情况下,离职率也不会变高。反之,离职率也会变高。
最后,关于劳动合同,这一点对于大家来说,可以参考前面“全日制劳动者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能***的工作一般合同里都会明显的标记出来,签订合同时会有提示的。
不努力懒惰就会上瘾,不坚持平庸将伴随一身;我是[机械奶爸]希望大家多多指教,请多多关注和讨论,共同谋求进步。
工资低,不让***,是否会增加离职率呢?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吗?
如果一家企业工资过于低,又不让***,肯定会增加离职率的。
企业工资低,要具体分析企业的情况,企业的岗位是不是技术要求特别低的,利润过于薄的,只能出开低工资的岗位。如果事,那么也只有适合这个岗位的人,只有技术稍比这个岗位要求的高的,心里追求再高些的,都会对工资有所期待。
劳动合同是一家企业于员工的劳动约定。是可以要求不能***的。
但如果保障不流失,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工作时间内。让员工***一些非本职工作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又能增加他们的收入的,也不妨是一个方法。必竟每个人都要生存,工资太低,可能直接影响员工的生存经济。
工资低,不让***,是否会增加离职率呢?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吗?
我是大刘,感谢你浏览我的回复。提问者所提供的单位通知内容并不严谨,送外卖的行为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除去这个不严谨说法外,单位通知的意思很明显:坚决制止员工工作之余***赚外快,同时也坚决制止员工同时在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请看下面的两个视频,有完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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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同时在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加载中...
大刘说法律,一个喜欢用一分钟时间把复杂法律知识通俗化的法律人,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加私信,第一时间回复。
公司离职率高,要解决需从多方面考虑,这是个企业管理的系统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员工的抱怨、投诉是否及时解决;管理人员是否关心员工的投诉;
2. 公司总体薪资水平处在行业什么水平,如果薪资水平太低,可以尝试提高薪资待遇,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成本,减少内耗;
3. 员工工作环境如何,无论如何,都应该降低企业废水、废弃、废物的排放,降低环境噪声对身体的伤害;
4. 公司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宣传公司人文关怀的一面,多宣传公司的正能量,多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问题,节***日多给予慰问,如生日祝福、一起出去搞活动等;
5. 公司应培养员工的工作能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如多加强内部和外部培训,可以请外部专家来企业讲座,也可以派企业员工去外部学习深造;
6. 加强工作丰富化,对工作疲劳的人,进行调岗;
7. 加强员工的职业规划,让员工有晋升的通道;打通技术路线和管理路线的晋升通道,让公司所有人都可以得到重视,得到提升;
8. 进行***菜单优化,公司总体***待遇不变,但是不同的人对各种***的需求是不同的,所以可以让员工对***套餐有所选择;如有些人重视上班有班车,有些人注重公司有住房,有些人注重节***日有劳保用品,还有些人希望寒暑假有探亲***,公司里有地方可以收容留守儿童,方便和家人团聚一段时间等。
个人和公司签订的人才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吗?
自己以前是以个人的名义和建筑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
协议主要约定自己帮助建筑公司招聘一些***类人员,这些人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己在其中收取一定的代理招聘费。并和公司约定,自己的代理招聘费是在这些人员注册成功后向建筑公司收取。并在协议里约定了如果建筑公司不按时付款,滞纳金为每天2%。为什么有的律师说我签的这份协议无效说是因为我这从事的是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这项业务而我是以我个人的名义和建筑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但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来招聘人员的各类招聘人员并没有和我签聘用合同,都是他们直接和公司签的我在其中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如果建筑公司到时不付款我可以加收建筑公司的滞纳金吗?可以到******他吗?能够胜诉吗?现在自己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类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这样的业务可否?(自己公司没有[_a***_]劳务中介的资质),是否有效呢?谢谢您来自: 发表时间:03-22 11:02签了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还可以做其他***吗?
1、可以同时签多个劳务合同,但只能签一个劳动合同。
2、很多区别,签劳动合同的话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的权益;劳动合同具有唯一性。
3、具体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事业单位人员可否***?
“***”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人员不改变隶属关系,其编制、工资、考核、晋升均不脱离原单位。
根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或者***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当然也包括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应当确定其本职和***。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
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单位发放的***薪酬或
者其他收人(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
曰《***中央***院关于反***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号)、《***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 4号)等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向所办企业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视为履职行为,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企业经营者职务,确需***的,应经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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